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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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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一、新登記土地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登記費,應以該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辦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準計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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