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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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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執行要點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十七條(以下簡稱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國 人辦竣本條第一項各款土地繼承登記之日起逾三年未出售與本國人時,移請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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