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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 蕭旭峰地政士(代書)事務所-新竹代書、桃園代書 - udn部落格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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