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內容-土地市價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 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 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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