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 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且 ... 區段徵收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轄區者,其區段徵收業務由各 行政轄區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經協商後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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