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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四章區段徵收 - mywoo

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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