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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罪有關的判決 第一部份法院傾向於認為不構成圖利罪的理由

監獄管理員,負責崗哨及舍房戒護業務,並對受刑人吸、用煙酒負有查禁之職責,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上訴人利用其職務機會販賣查禁之煙酒,牟取利益,似 係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原審認係對於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其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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