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錄取基準:成績達下列錄取基準,經考選會審查通過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總成績雖達錄取基準,亦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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