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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 - 內政部-英譯法規中文內容(外部版)

第一條本細則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法規定 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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