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1 條 本辦法依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 條 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且未有醫事檢驗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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