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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 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23 條規定,新進人員(含教職員、技工友、專兼任研究助理、研究生及業務助理、專案助理)進入實驗室前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違反者將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下罰鍰;又依「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規定,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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