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報告如涉及專利、機密或特殊成果,在專利手續完成、保密原因消失或特殊 成果發表前得暫緩送交。 第十三條 建教合作計畫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於建教合作計畫結案後,除合約 另有約定外,應依規定納入本校財產統一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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