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者,得免再依本辦法換領證書。 第二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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