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 第6-3章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參、其他重要規定 一、各縣市訂定學生家長會設置法規(第9條) 家長得參與班級或學校教育事務;其參與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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