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國民住宅地區計畫容納人口未滿五千人者,其應設置之兒童遊樂場設施,得另依左列規定,於住宅基地內設置之: 一、應有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設於自然地面。 二、每處面積不小於九十平方公尺,短邊長度不小於六公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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