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本要點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主辦 機關;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為委託機關。 五、國有非公用財產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委託機關委託特定受 託人經營: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 ...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