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積極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維護國產權益,特訂定本要 點。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擬定國有非公用被占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列 入年度施政計畫,加強處理。 本要點所稱之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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