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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植根法律網

二十一、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登記憑證,於每月月終,依其編號次序 ,分別裝訂保管。 二十二、財產價值之登記,除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另依各該會計制度辦 理外,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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