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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物報損(廢) 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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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物報損(廢) 法規與實務
審計法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有遺失、毀損,或 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 審計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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