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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事件協議原則 -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四、按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各機關受 理國家賠償事件應依查證結果,如認無賠償責任者,應於收受國 家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擬具拒絕賠償理由書送法制局提 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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