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2條第4款明定機關檔案為「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另依檔案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除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外,各機關(含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同)應編製檔案目錄,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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