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小學職員員額設置基準 職稱 員額設置基準 依據 幹事 助理員 管理員 書記 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置一人 班級數三十七至七十二班置二人 班級數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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