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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管制資訊網

1. 環保署於102年4月24日公告加嚴「固定汙染源粒狀物排放標準」,公告日起新設立之汙染源適用標準限值為50mg/Nm 3;公告日前設立之汙染源於103年4月30日起適用標準限值為100mg/Nm 3,提醒各公私場所應立即檢視排放管道粒狀汙染物排放濃度是否符合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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