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累積的因果關係 〕 法官可能會略為偏向〔未遂〕 若略為修改一下本案 甲想要毒死A 甲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乙想要毒死A 乙下了只要喝1口,就足以致死的毒 碰巧 甲和乙下的毒,都灌入同一杯酒 A〔整杯喝完〕,當場掛掉 試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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