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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自夜間十時起至翌日上午六時止,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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