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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所有條文(外部版)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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