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協助本市市民處理喪葬 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並兼受民政處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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