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宅鑑定條件: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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