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本市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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