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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嘉義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審查原則 回目錄 word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九0府工建字第一0三九八二號 一、本原則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番查對象: (一)建築 物高度超過五十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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