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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及特境家庭福利- - 桃園縣政府社會局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03年度為1萬869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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