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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共同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來水供水量達到消防用水功能所需水管時應設置救火栓。 第 3 條 救火栓型式分地上式、地下式兩,其出水口口徑為六三.五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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