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謀生能力的認定是有解釋令的: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890455918號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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