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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15條 -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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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15條 - 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
合夥組織不得申請變更獨資按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合夥者,謂兩人 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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