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從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第 3 條 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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