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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 〔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 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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