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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