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費的承擔問題,國外一般是以“律師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為一般規則,我國的訴訟費用的制度並沒有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費用負擔作為調整對象,而僅關注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成本負擔。因此,若協議中未明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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