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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