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說 明 名稱: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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