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 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工友,比照. 「公教人員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簡. 稱補償金) ,特. 訂定本辦法 。
www.goog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