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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有財產法 °以下簡稱 ...

二、原使用機關裁撤而無接替機關者。 三、未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已逾一年者。 四、原定用途之時限屆滿者。 五、其他基於事實情況無繼續使用必要者。 公用財產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原管理機關應向主管機關自動申報;其另無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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