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財務報表,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報表的「編製準則」自編製會計年度結束日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告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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