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 用途時,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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