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所列各類場所第三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或供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二樓有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時,應為二樓)以上之樓層,其直通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僅一座,且收容人員在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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