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應各機關辦理 不動產以 外之財產,其已失原有使 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 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訂 定本作業程序。 一、為應各機關辦理土地及建 築物以外之 其他 財產,其 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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