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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83號|大法官會議解釋|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 職務從事公務,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 行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 確定狀態,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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