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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 五號、第二 三 號之一、第二二 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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