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函釋逾越舊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三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對受領偏遠或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之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就該補貼收入,課以法律上未規定之營業稅納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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