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司法院大法官

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應回復其效力。但發行公司如已補發新股票,並經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股東權時,原股票之效力,即難回復。其因上述各情形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為不當得利之返還。

www.judicial.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